北京市四部門印發推進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京發改規〔2023〕4號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重大戰略決策部署,加快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推動本市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科學強化政策支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部門研究制定了推進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的支持政策,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申報本政策支持的光伏發電項目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已完成備案,并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并網發電。
(二)光伏發電項目組件效率應達到《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發布<可再生能源效能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中的標桿水平,其中單晶硅組件效率不低于20.5%,多晶硅及薄膜組件效率不低于17%。若國家層面基準要求提升,本市將做出動態調整。光伏發電項目應用的電池組件及逆變器生產企業須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符合<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企業名單》,電池組件提供不低于10年的質保,不低于25年的最大功率保證;逆變器提供不低于8年的質保。
(三)法人單位光伏發電項目須通過第三方機構的驗收檢測合格,驗收檢測報告須包括項目設計建設情況、光伏組件及配套產品質量情況、規劃及城市風貌銜接情況、項目運維方案等,第三方機構對光伏發電項目質量驗收結論負責。第三方機構應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CNCA)批準,并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
(四)各區應制定農村住宅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管理辦法,明確規劃布局、建設標準、安全管理、風貌管控等工作要求。農村住宅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須符合所在區管理辦法要求,并經區相關部門審核。各區依據功能定位、產業政策,組織對區級產業園區進行認定。對未制定管理辦法的及未進行區級產業園區認定的,暫不予以支持。
(五)500千瓦以上法人單位光伏發電項目應安裝監測系統,并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監測平臺。
二、支持標準和方式
(一)市級財政資金對以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給予支持,每個項目自并網時間起補貼5年,補貼標準如下:
1.個人利用自有農村合法住宅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1元(全部發電量,含稅)。
2.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光伏發電項目(如學校、社會福利場所等),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26元(全部發電量,含稅)。
3.享受大工業電價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03元(全部發電量,含稅)。
4.政策執行期間,如遇電價等重大政策調整,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根據具體情況修訂補貼標準。
(二)充分發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對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的引導作用,滿足以下條件的,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給予資金支持:
1.為支持新技術、新材料、新模式應用,對于國家、市級相關規劃政策中已明確支持的光伏新技術、新材料應用項目,光伏發電設施作為建筑構件的建筑光伏一體化項目,以及應用光伏發電的綜合能源服務、虛擬電廠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依據項目建設成本,給予光伏發電系統建設投資不高于30%的資金支持(其中,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新技術應用的支持標準為30%,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新技術應用的支持標準為25%)。對于新研發的光伏新技術新材料應用項目,經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評估認定后,參照以上標準給予支持。
2.基礎設施、公共機構、城市更新、市級重點工程等實施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及產業園區(經國家、市級、區級認定)內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安裝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給予項目建設投資不高于20%的資金支持。原則上項目需整體規劃、有序實施,且裝機規模不小于1兆瓦,并實現與建筑周邊環境、主體功能融合協調。具備條件建設綜合能源系統的項目,須接入綜合能源系統。
3.結合關停廢棄礦區生態修復、垃圾填埋場生態提升、設施農業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給予項目建設投資不高于10%的資金支持。
(三)申請本政策資金支持的項目,應落實《北京市碳達峰實施方案》要求,新建公共機構建筑、新建園區、新建廠房屋頂光伏覆蓋率不低于50%。
(四)市級財政和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不重復支持。已享受其他市級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不得再申請本政策相關補貼。已有相關光伏發電支持政策的領域按照既有政策執行。
(五)鼓勵采用各類金融工具、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通過社會化投資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鼓勵各區根據自身特點制定區級光伏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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